一、總則
第一條 為了規(guī)范理事、常務理事和負責人的產生,根據《中國水利企業(yè)協(xié)會章程》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理事、常務理事和負責人的產生遵循全面性、代表性原則,綜合考慮企業(yè)規(guī)模、經濟實力、信用等級、社會影響力等因素,科學、合理、民主醞釀。
第三條 理事、常務理事和負責人的產生均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,在候選人中等額選舉產生。
二、理事
第四條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/3,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。
第五條 理事候選人為駐會負責人、分支機構負責人、會員代表和其他必要人員。
第六條 理事候選人應符合以下條件:
1.擁護本會章程;
2.來自會員代表單位,應為現任主要負責人;
3.在行業(yè)內或區(qū)域內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;
4.履行會員義務,積極參加協(xié)會活動;
5.無違法犯罪記錄。
第七條 理事候選人推薦方式:
1.協(xié)會秘書處推薦;
2.各分支機構推薦;
3.省級水利行業(yè)組織推薦;
4.會員單位自薦。
第八條 理事候選人由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提名。
第九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,當選票數不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/2。
第十條 屆中需要增補或罷免理事的,由常務理事會提名,理事會選舉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
第十一條 理事單位變更理事代表時,須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理事代表因工作變動離開原工作單位,理事資格自動喪失,原理事單位可申請變更。
三、常務理事
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。
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候選人由換屆領導工作小組從理事候選人中提名。
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,當選票數不低于到會理事的2/3。
第十五條 屆中需要增補或罷免常務理事的,由常務理事會提名,理事會選舉。
第十六條 單位變更常務理事代表時,須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常務理事代表因工作變動離開原工作單位,常務理事、理事資格自動喪失,原常務理事單位可申請變更。
四、負責人
第十七條 負責人包括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。負責人總數不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/2。
第十八條 負責人候選人由換屆領導工作小組從常務理事候選人中提名,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。
第十九條 負責人由理事會選舉,當選票數不低于到會理事的2/3。罷免負責人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第二十條 屆中需要增補或罷免負責人的,由常務理事會提名,理事會選舉。
第二十一條 負責人因工作變動離開原工作單位,負責人資格及常務理事、理事資格自動喪失,原單位可提出變更申請,按規(guī)定程序補選。
第二十二條 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、秘書長,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。
五、附則
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水利企業(yè)協(xié)會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2024年1月28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